包頭:關于征集翰林金業涉嫌傳銷案違法犯罪線索的公告
為了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,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治安穩定,切實維護群眾切身利益,我局擬對已立案的翰林金業包頭分公司涉嫌傳銷案進行偵查,為更加全面掌握涉案單位犯罪事實,固定證據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等有關法律規定,公告如下:
一、請包頭市地區參與投資翰林金業包頭分公司的相關人員,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(即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3月18日),攜帶本人身份證、相關投資協議復印件、轉賬記錄、個人投資收益銀行卡交易流水(投資之日起至今)等相關憑證材料到包頭市公安局青山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(青山區文化路娜琳步行街王府井院北)報案登記,并配合調查取證工作。因不及時報案,不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報案人自行承擔。
二、凡是參與翰林金業包頭分公司傳銷案的行為人(包括公司負責人、業務部長、團隊經理、客戶經理、業務員及其他為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并收取報酬的人員等),自公告發布起30日內,立即到包頭市公安局青山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投案自首,坦白犯罪事實,并將本人在上述公司工作任職期間的非法所得(包括工資、代理費、好處費、返點費、傭金、提成等)全部上繳青山區公安分局涉案財物專戶(具體賬號到包頭市公安局青山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咨詢)。凡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主動投案自首、主動退還非法所得的,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寬處理,否則公安機關將依法從重打擊。
三、凡是參與翰林金業包頭分公司傳銷案的行為人、報案人員,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并依法合理表達訴求,對于編造、散布各類謠言、肆意煽動非法聚集鬧事或者干擾阻礙案件偵辦等違法犯罪行為,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。
特此公告
青山區公安分局
2022年2月16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