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銷活動合作協議無效!
“購買12套產品就能返利”“發展會員就能獲得豐厚傭金”……隨著信息化的發展,一些新型傳銷模式披著“賣貨”“返利”“會員制”的外衣滋生蔓延,嚴重損害社會和市場秩序。近日,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傳銷合同糾紛案件,認定雙方當事人合作協議因涉傳銷而無效,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。
2019年年初,程先生偶然得知某電商公司推出“某某優淘”App,認為該平臺有發展前景,足不出戶就能賺大錢,故與公司簽訂合作協議。雙方約定,程先生為公司開拓市場拉人頭、發展下線,其團隊消費達到50萬元、200萬元可獎勵現金或股份,一年個人保底收入100萬元,但程先生需以賒賬的形式購入產品12套共3.6萬元作為入門費。合作期間,程先生組建團隊,拉親戚、朋友發展下線,共為公司創造業績超300萬元,但公司并未按約定支付100萬元的報酬,故程先生將公司告上法院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程先生交納一定金額獲得代理人資格,組織團隊發展其他人員加入,并以發展的下線數量及銷售情況作為提升等級、計算獎金的依據。上述行為,符合禁止傳銷條例中“交納入門費”和“團隊計酬”等傳銷行為的核心特征。此外,程先生無法說明具體的交易商品,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交易商品及經營的真實性。綜上,雙方為進行傳銷活動所簽訂的合作協議無效,程先生基于傳銷成員身份,主張獲取報酬100萬元不受法律保護,一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程先生不服提出上訴,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